关于规范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03-18 09:54:32
- 发布者:河北海滨建工集团
沧建〔2020〕9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2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沧政办发〔2018〕3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规则
(一)国有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是精装修成品住宅的新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与结构工程应同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审查、同步办理一个施工许可证,工程完工后同步开展竣工验收及备案。
(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需增加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由施工许可部门按增项办理,装饰装修与结构工程合并为一个单位工程。
(三)既有房屋建筑中单独实施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及备案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办理要求
(一)施工许可
1.在建工程增项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的,其装饰装修标段划分应与原结构工程施工许可证标段相对应,一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不能对应多个标段的结构工程施工许可。
2.在建工程按增项方式办理装饰装修许可的,其装饰装修工程与结构工程应为同一施工单位。
3.在建工程按增项方式办理装饰装修许可的,应在原结构施工许可证备注中标明装饰装修增项范围(楼栋号、建筑面积、合同金额等)。
4. 在建工程按增项方式办理装饰装修许可的,不再进行现场勘验。
5.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报原结构工程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二)竣工验收及备案
建设单位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完成后,再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